望子成星心切,南通一个妈妈花22万元与中介签下“演艺合约”。然而两三年过去,孩子只进过一次剧组、还因故中途退出,其余时间中介长期消极敷衍。家长认为中介的服务严重缩水,愤而起诉要求退费。记者昨天从海门法院了解到,随着南通中院二审判决,这起案件尘埃落定,法院最终认定中介演艺居间服务未全面履约,须退还原告14万元。
还在读小学的涵涵自幼学习舞蹈、表演,文艺才能突出。为了帮助孩子获得影视剧、综艺演出机会,涵涵的妈妈经舞蹈老师介绍认识了张某。张某自称常年与横店影视基地各大剧组友好合作,向各个剧组输送小演员,拥有雄厚的人脉资源,可对接优质演艺资源。心动之下,涵涵妈妈代涵涵与张某签订《演出合作合约》,约定2年服务期内,涵涵享有每年至少参加2次由张某推荐的规格为S级院线电影或电视剧拍摄等,或优质A级自制影视项目,每年不少于2次影视作品独立小演员角色拍摄机会。
合同签订后,涵涵妈妈依约向张某支付服务费22万元。然而,此后约一年的时间里,张某以身体、家庭原因等为由怠于履行服务义务,后经双方协议,服务期限延长至2024年10月2日。
双方微信交流过程中,基本都是涵涵妈妈主动发送相关影视剧作信息询问张某是否有适合孩子的角色,张某则以“有合适的会通知”等作答,长期处于消极履约状态。3年期间,张某先后向涵涵妈妈发送了4个影视项目简介,其中仅有一部剧涵涵实际进组参与开机仪式并定妆,但因自身原因未能完成拍摄。
2024年6月至9月,在涵涵妈妈提出被告违约,责令其退还服务费的情况下,张某先后推荐了两部影视剧,并明确了参演时间、地点、剧组具体情况,但涵涵方以不再信任张某为由拒绝参演。涵涵妈妈代孩子告到法院,要求张某返还服务费。
海门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支付签约费后,由被告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内推荐原告拍摄、参演一定数量、等级的影视作品,故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符合中介合同特征。被告作为居间服务一方,长期处于消极履约状态,虽先后向原告推荐了多部影视项目,但仅有一部剧原告实际获得参演角色,虽然原告对于该剧目级别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存在争议,但被告已提供该剧目的上映等资料,故该剧目推荐应视为被告已履行了合同项下部分居间义务。此外,被告在2024年6月至9月推荐的两个剧目,虽然信息不够明确,但被告已提供信息并安排进组事宜,原告消极回应、拒绝参演,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被告居间义务的完全履行。
被告在推荐过程中与剧组、选角团队等第三方进行沟通协调,投入了时间、精力和行业资源。特别是其中一剧,原告已实际进组,被告为此与剧组对接、安排行程、协调角色等,已产生相应的居间成本。另据被告举证的微信聊天记录,其因原告临时罢演或推辞而受到剧组方的指责,反映出被告在居间活动中已付出一定的行业信誉和关系成本。上述支出虽难以精确量化,但确属为履行居间义务而产生的实际投入。
综合考量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居间服务的实际投入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已推荐项目产生服务费5万元、为履行其余居间事务所产生的实际支出3万元,扣除该8万元后,被告需返还原告服务费14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张某不服,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居间服务者应诚信履约
演艺行业资源分散、信息壁垒较高,合法合规的居间服务依托自身行业信息优势,能够为演艺新人精准对接演出机会,是演艺行业人才输送、资源匹配的重要辅助力量。但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滋生了虚假宣传、夸大承诺、履约缺位等乱象,最终事与愿违、产生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居间人负有法定如实报告义务。作为居间服务者应当恪守诚信履约法律底线,客观真实告知委托人现有演艺资源、招募渠道、参演机会。收取高额居间服务对价应当匹配对等的服务投入,对接合规演艺资源、落实推介服务、跟进参演进度等都是居间服务人应尽的合同义务。如仅以简单推送资讯敷衍履职、消极履约、未完成约定服务的,依据民法典规定需承担退费、赔偿等违约责任。如若居间服务者虚构资质、伪造资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演艺机会、骗取大额服务费,不仅需承担民事退费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诈骗,面临刑事追责。
现实生活中,不仅演艺行业,个人求职、资源对接等各类居间服务也层出不穷。此类服务依托行业资源、人脉优势开展,极易出现“口头承诺夸大、实际履约缩水”的纠纷。针对行业居间服务乱象,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委托人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尽可能规避居间合同风险、守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是严格核验主体资质,拒绝陌生“人脉套路”。对于声称拥有剧组资源、渠道的个人或机构,务必核实其真实身份、从业资质、过往成功案例,不轻信口头人脉背书、圈内资源等模糊宣传,杜绝与无备案、无资质、无实体的个人开展大额居间合作,从源头上规避虚假居间骗局。
二是固化书面合同约定,细化履约标准。居间服务应签订规范书面合同,清晰载明服务项目、期限、履约标准、付费方式、退费条件、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杜绝“模糊化、笼统化”条款,避免对方履约缩水后无据追责。
三是优化付费方式,降低履约风险。大额居间服务费尽量避免一次性全额预付,可采用约定分期付费、履约达标后付费模式,将费用支付与服务成果挂钩,有效约束居间人履约行为,防范付款后对方消极履约、拒不履职的情形。
四是全程留痕,留存完整证据链条。合作过程中应妥善保存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转账凭证、宣传承诺、服务记录等证据,一旦发现对方虚假宣传、拖延履约、拒不兑现承诺,可凭借完整证据依法维权。
通讯员赵媛 记者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