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酒后开车撞了车,驾驶员张某没有直接报警,而是悄悄溜回家,只让家人到场“私了”,结果等来的却是刑事处罚。记者昨天了解到,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危险驾驶案,认定张某构成肇事逃逸,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张某驾驶货车行驶途中碰撞到其他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离开现场回家。后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张某回到现场。经鉴定,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2.4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提交了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上未记载张某构成事故后逃逸,但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指控张某构成事故后逃逸。
法院经审理进一步查明,事故发生后,张某未报警,而是联系其父亲及表哥到现场处理,因协商未成,被害人报警。民警到场后,让张某父亲通知其立即回到现场,张某在20多分钟后回到现场,而此时距离张某离开现场已经过去4小时。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客观上,张某已经离开现场并且回到家中,不在事故现场附近可供交警部门查处的明显区域;主观上,张某承认存在害怕被查处酒驾的畏惧心理。“逃避法律责任”作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主观要件,通常是指逃避事故责任,但也可以包含逃避该次事故中其他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责任,例如酒驾。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事故后逃逸,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7500元。
通讯员顾彬 刘鼎泰 记者王玮丽
肇事人离开现场的同时让亲友到现场处理事故,看似未逃避事故责任,实则不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12条第(一)项规定的“逃避法律责任”,未将“责任”限定为“事故赔偿责任”,还可包含逃避该次事故中其他严重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责任,如酒驾、无证驾驶等。行为人的其他违反交规行为往往是引发交通事故的因素之一,理应一并依法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酒驾行为是其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其肇事行为的组成部分,不应机械割裂,因此,依目的解释,即便被告人没有逃避事故赔偿责任的意图,其逃避酒驾处罚的意图也在交通肇事逃逸法规的规范目的范围内。
此外,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二款规定,无人损、责任无分歧的事故,当事人可撤离现场并自行协商赔偿事宜,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的规定,仅发生财产损失的事故但驾驶人有饮酒嫌疑、无证驾驶、严重超员超速等情形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本案中,张某未报警而意欲与被害人自行协商“私了”的行为缺乏合法性基础。正确的做法是报警,在交警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认定的基础上,双方可就民事上的损失赔偿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