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游客在游乐园内玩耍时被动物碰伤,谁来承担责任?记者4日了解到,如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严某节假日期间在某乐园里正常行走,突遇转向的马匹将其碰倒,造成身体多处擦伤。因赔偿问题未得到解决,严某将马匹饲养人张某、乐园管理者陈某、景区管理者某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庭审中,陈某辩称,乐园骑马项目其已经承包给张某,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景区管理者某公司辩称,其作为景区管理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发生在其出租给陈某独立经营的场地,其司作为该场地的出租人而非经营管理者,对案涉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其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作为乐园经营者、管理者,有责任和义务加强内部管理、保障乐园范围内游玩者的安全,应当预见任由第三人骑马在乐园范围内招揽生意可能对游玩者的人身造成危险,特别是在节假日游玩者众多的情况下,更应严格落实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陈某虽向法院提交了乐园内部部分警示照片,但不足以证明其对张某骑马招揽生意的行为进行过规范或采取了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同时也不能证明已尽到对游玩者的安全提示义务。考虑到陈某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其承担在张某不能履行赔偿义务时,对严某损失的20%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陈某在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依法向张某追偿。
同时,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在某公司租赁给陈某个人经营的乐园范围内,该乐园是封闭区域,与某公司经营的景区不相通,某公司对两原告的受伤无过错,故某公司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核心意义是优先保护受害人、合理分配风险、明确责任顺位、平衡多方利益。该条款在受害人、直接侵权人、经营管理者之间划出清晰责任边界:直接侵权人首责、过错管理者补责、最终责任归侵权人,既保护弱者,又不过度加重经营者负担。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在出门游玩时,要注意自身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在向顾客提供场所服务时,应当秉承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保护游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贯穿始终,助力安心无忧的文化消费环境建设。
通讯员於琪 记者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