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肇事逃逸,雇主赔偿后能否向雇员追偿?
发布时间: 2026-05-27 10:09:01 编辑: 张姮 文章来源: 江海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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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油漆工做工结束驾驶三轮摩托返程途中撞死路人并逃离现场,雇主为事故赔偿“买单”后,还能不能向肇事的工人追偿?记者昨天了解到,如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杨某经营着一家油漆店。2022年11月的一天,杨某介绍刘某甲前往一处油漆项目工地做工,刘某甲又喊上了刘某乙和于某共同前往做工。当天做工结束后,刘某甲驾驶一辆三轮轻便摩托车载着另外两人及脚手架返回,途中与步行中的路人缪某发生碰撞,事故导致缪某死亡,事发后刘某甲驾车逃逸。

交警大队认定,刘某甲所驾驶的车辆不在《车辆生产企业级产品公告》名录内,属于不可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刘某甲对路面观察疏忽、措施不当,且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未及时报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3年,死者缪某的近亲属提起诉讼,要求杨某与刘某甲赔偿损失。法院一审认定,刘某甲受杨某安排,用三轮车携带脚手架为次日工作进行准备,符合执行工作任务的性质,造成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应当由接受劳务的一方即杨某承担赔偿责任。

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杨某赔偿了相关损失。但其认为,刘某甲和两名同乘者在事故发生中存在重大过错,据此提起追偿之诉。

如东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甲作为杨某的雇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事后逃逸,经交警大队认定刘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甲的侵权行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杨某作为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刘某甲追偿。刘某乙和于某作为乘车人员,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不满足雇主可以行使追偿权的条件,故对相关追偿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追偿的范围问题,法院认为,雇主作为经营活动的组织方,对于雇员执行职务活动负有监督和管理义务,如其未尽到相应的义务,即存在组织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杨某安排刘某甲驾驶车辆携带脚手架为次日工作进行准备,刘某甲驾驶车辆从杨某家出发,并且装车过程由杨某亲自指挥,杨某对其车辆及搭载情况均属明知,其自身存在管理和指示工作上的过失,应当适用与有过失减轻责任规则,限制其行使追偿权的范围。

综上,法院酌定杨某可就其承担赔偿责任的40%向刘某甲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