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受伤 启东法院助新业态劳动者获职业伤害保障
发布时间: 2026-04-29 09:51:19 编辑: 张姮 文章来源: 江海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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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受伤,因赔偿问题与平台对簿公堂,启东法院通过调解高效化解纠纷,让骑手及时拿到了赔偿,有力保障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27日上午,在“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启东法院发布了这起有关职业伤害保障认定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刚满18岁的小李通过手机软件注册成为某外卖平台骑手。某日,小李在执行配送任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左足跖骨骨折。经人社部门认定,小李所受伤害属于职业伤害;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小李的伤情未达伤残等级。

事故发生后,小李就生活保障费、医疗费等项目与平台方多次协商未果,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平台赔偿3万余元,仲裁委不予受理后,李某诉至启东法院。

法院查明,小李已被依法认定为职业伤害,根据现行的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政策,小李有权享受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但不能和工伤保险待遇重复享受。承办法官依据小李的病历资料、医疗诊断证明及实际伤情,积极组织双方调解。经过多轮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与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平台一次性支付小李生活保障费等各项费用6000元。

“本案是平台经济背景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的典型案例。”启东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王珊珊介绍,职业伤害保障是专门为平台从业者(如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设计的新型保障制度,不需要确认劳动关系,由平台按单缴费,覆盖医疗费、生活保障费等基础项目;而传统工伤保险则需要建立劳动关系,待遇更高,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后,首先应区分自身用工性质。若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应通过工伤保险途径维权;若属于新就业形态平台用工,则应向人社部门申请职业伤害确认。”王珊珊说,在司法实践中,如平台企业对劳动者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可就救济途径享有选择权,但基于同一事故伤害,不得同时享受两种待遇。她建议,劳动者在发生事故后,应及时向人社部门咨询确认自身适用的保障类型,依法理性维权。

记者 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