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再婚伴侣去世,对方的子女找上门来,认为房子是父亲的遗产要求继承,再无其他居所的老人该何去何从?记者近日了解到,海门法院审结一起涉老年再婚者的继承纠纷案件,在依法保护继承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为老年人撑起“安居伞”。
蒋某与原配江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了一幢楼房。江某病故后,该房屋未进行遗产分割,蒋某继续居住在房屋里。此后,蒋某与黄某相识并登记结婚,成为彼此的再婚伴侣,并共同生活至蒋某病逝。
蒋某子女认为,房屋是父亲的遗产,要求依法继承房屋所有权。黄某认为,自己作为蒋某的配偶,对其尽到了主要扶养照料义务,且自身无其他稳定居所,理应享有房屋居住的权利。蒋某子女则认为,房屋是父亲与原配的共同财产,黄某无权占有使用。协商无果后,蒋某的子女将黄某诉至海门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为蒋某与原配江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江某病故后其相应份额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蒋某去世后其名下份额亦由子女等法定继承人及再婚配偶黄某继承,蒋某子女继承案涉房屋的绝大部分份额。
为避免双方纠纷,法院认定该房屋应由蒋某子女继承,并将黄某的份额部分析出折价支付黄某。但考虑到黄某作为老年人,除案涉房产外无其他居所,法院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尊老敬老的公序良俗角度出发,判决黄某在案涉房屋中享有合法居住权,直至其自行搬离案涉房屋或身故。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居住权制度的设立,为解决此类婚姻家庭纠纷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该案的裁判既依法保护了法定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权,又切实保障了老年再婚者的基本居住权益,有效平衡了财产权利与养老权利,让司法裁判既有法律力度,更有民生温度,为化解同类家庭纠纷提供了司法指引。通讯员郁濠臣 记者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