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致残 伤者没戴头盔获赔金额“缩水”
发布时间: 2025-12-18 09:35:55 编辑: 张姮 文章来源: 江海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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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发生事故受伤,保险公司可以减轻赔偿责任吗?海门法院日前发布2025年度交通事故审判白皮书,并通报了一起典型案例。

2024年2月,倪某驾驶小轿车行驶至海门区余东镇一路口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侯某相撞,造成侯某受伤。公安部门认定倪某、侯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时,侯某未佩戴头盔。经鉴定,侯某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事发后,侯某将倪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

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侯某未戴头盔,应减轻保险公司赔偿责任。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侯某未戴头盔驾驶电动车,虽然不影响事故责任认定,但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未戴头盔更容易受到损害或者损害后果更严重,应适当减轻侵权人10%的侵权责任。

近年来,海门法院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中发现,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有否佩戴头盔等问题凸显。“伤者在事故中未戴头盔,如果是颅脑受伤致残或致死,因未佩戴安全头盔,导致损失扩大,对于扩大部分,由伤者负担,保险公司据此会在庭审中主张减轻其赔偿比例。”海门法院三厂法庭庭长陆艳说,是否佩戴头盔,直接关系伤者的赔付金额,是双方庭审中争议的焦点问题。针对这一问题,该院已建议公安机关在处理事故中查清相关事实,以作为后续确定赔偿比例的依据。

记者 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