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如东县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使用铸造熔炼炉生产过程中冷却水系统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处于关闭状态案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执法人员对如东县某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单位在使用铸造熔炼炉生产过程中冷却水系统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处于关闭状态,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并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高温金属熔融企业中,冷却水系统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是至关重要的安全设施。一旦其被人为关闭或者出现冷却水管道堵塞、供水中断等异常情形,极易引发炉窑本体和水冷元件烧穿漏水,甚至导致熔融金属火灾、爆炸事故。该单位的行为,充分暴露了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管理不严格等问题。本案警示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必须依法依规设置并运行安全设施,从严从细开展好隐患排查治理。
案例二:南通某时装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基本案情:2025年8月,执法人员对南通某时装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在缝制车间一处配电箱上设置“当心触电”警示标志。经查,该公司已经及时改正,其行为符合《南通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适用条件,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提醒从业人员注意危险的重要措施。本案中,缝制车间配电箱作为存在触电风险设施,未设置“当心触电”安全标志,可能导致员工误触,引发安全事故。虽然该行为依法应予处罚,但鉴于企业系初次违法且已及时整改,执法人员适用不予处罚清单,体现了执法过程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有助于引导企业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转变。 ·徐锋 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