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私搭玻璃雨棚被二楼起诉 法院:侵害邻居安全,应当拆除
发布时间: 2025-11-08 09:38:32 编辑: 孙睿 文章来源: 南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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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讯 一楼业主未经二楼业主同意私自搭建玻璃雨棚,产生噪声并影响二楼安全,二楼业主诉至法院要求拆除。记者昨天了解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认为一楼业主的行为侵害了二楼的相邻安全,应当排除妨害,遂判决一楼业主拆除该玻璃雨棚。

老张与老李是某小区上下楼邻居,老张住102室,老李住202室。2025年5月,老张趁老李外出,未提前协商,便在一楼天井处搭建了不锈钢结构的玻璃雨棚。老李返家发现后,多次要求老张拆除该玻璃雨棚,并寻求居委会调解,均遭到拒绝。于是,老李将老张告到了崇川法院。

庭审中,老李认为,雨棚会反射阳光直射二楼卧室,影响其日常休息,雨天雨水滴落还会产生噪声,此外,雨棚距二楼阳台、卧室过近,可支撑成年人攀爬,存在安全隐患。

老张辩称,雨棚建在自家天井,无需经老李同意,且雨棚未被城管认定为违建,老李无权要求拆除。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对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老张未经相邻业主同意,擅自在102室上方、202室下方的公共部位搭建固定金属结构的玻璃雨棚。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可知,该玻璃雨棚与202室阳台外墙下端相邻,客观上增加了攀爬危险以及下雨天的噪声影响,对老李的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宁构成妨害,遂判决老张拆除该玻璃雨棚。

老张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通讯员顾建兵 吴振宇 记者王玮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这两条规定了不动产权利人的相邻损害防免义务,即不动产权利人在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时,应当注意防止和避免对相邻不动产的安全和权益造成损害的法定义务;若因自己的使用行为给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实际或潜在损害,应承担法律责任。

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钱锋指出,相邻权的保护范围不限于违建的认定,更在于对实际妨害的制止。本案中,老张虽主张雨棚未被认定为违建,但其搭建行为已实际影响二楼住户的生活安宁与居住安全,受损方有权要求排除妨害。

“远亲不如近邻,和谐邻里关系需要双向奔赴。”钱锋提醒,权利行使有边界,任何个人利益的实现都不应以牺牲他人权益为代价;邻里相处当多换位思考、互谅互让,以包容态度化解矛盾,共同守护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