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相同的房源,购房者比对后选择了报价更便宜的一方,却被另一家中介告到法院。购房者的行为构成“跳单”吗?记者24日了解到,海门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曹女士因购房需要与南通某房地产经纪服务部咨询购房事宜。2024年9月至2025年1月期间,服务部的工作人员向曹女士推荐并带看了多套房屋。2025年1月26日,曹女士通过微信向某房地产经纪服务部工作人员询问案涉房屋情况,随后工作人员带曹女士进行了看房并报价96万元。当天,某房地产经纪服务部在系统中生成了买卖定金协议书,载明了房屋信息、价款等。次日,双方因定金数额协商不成,并未签订协议书。
同日,其他中介机构向曹女士母亲推荐了相同房源,并报价95.8万元。随后,曹女士通过其他中介与房东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某房地产经纪服务部认为,曹女士看房后通过其他中介与房东协商并购买案涉房屋,构成“跳单”。为此,该服务部诉至海门法院,要求判决曹女士支付中介费及违约金。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中介合同系有偿合同,只有在促成交易时才可以请求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
该案中,案涉房源系曹女士主动向某房地产经纪服务部询问后,再由其带看的。根据曹女士提供证据可以证实,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曹女士是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案涉房源信息的,而其他中介的报价也确实低于某房地产经纪服务部的报价,故曹女士通过其他中介达成案涉房屋的交易,并没有利用某房地产经纪服务部提供的信息、机会,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最终,海门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某房地产经纪服务部的诉请请求。
通讯员宋姗姗 记者王玮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