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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免责盖章不能真正免责

2019-07-18 15:12:05 来源: 江海晚报网

□杨玉龙

7月13日,成都市民周先生在超市购物后,发现购物小票背面有一红色印章,上面有“购物时已确认商品未过保质期”等字样。超市相关负责人称,最近职业打假人特别多,他们的打假不是正规的,而是对商品进行调包和偷换。为了避免职业打假人调包商品,导致无法界定商品的情况,所以在收银台买单时,对小票加盖印章。

( 7月17日《成都商报》)

即便从商家的角度来讲,加盖“购物时已确认商品未过保质期”印章的行为,是和顾客确认检查商品保质期,也是为了顾客的安全和健康考虑;也因为职业打假人“调包”行为,和消费者共同确认商品有没有过期,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一种保护。但从本质上来讲,超市免责盖章完全是商家站在自己的角度考虑问题,却忽视了消费者的权益。

诚如律师介绍,小票上加盖“购物时已确认商品未过保质期”印章,是超市将责任推给消费者,不适当地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诚如其言,最简单来理解,如果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时间过长,存在举证困难,这种印章更利于超市方举证自己没有销售过期商品。尤其是,超市若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更是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以及合法维权的权益。

梳理媒体报道就会发现,类似的招数在其他城市也出现过。这些印章的主题大部分是“商品未过保质期”。不过,这样的免责盖章虽是一种自保行为,但也不能从真正意义上实现免责。比如,有的消费者通常不会去注意商品小票上的提示,如果消费者回家后才发现商品过期,即使小票加盖了“商品未过保质期”等字眼,超市依旧不能免除责任。

况且,防范职业打假人,超市完全可以借助其他合法手段,而不能以侵害大多数消费者权益为代价。比如,可以增强安防或监控,及时对恶意打假人的“调包、抠商品日期、藏快过期的食品”手法制止。关键是自身依法诚信经营,不给职业打假人留下空子。

总之,超市免责盖章不能真正免责。对此,一方面超市当引起重视,即便防范职业打假人也应通过合法渠道;另一方面于消费者而言,应认识到小票上“购物时已确认商品未过保质期”等字样的章,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自身合法权益被侵害时,依旧可以依法维权。同时,这也提醒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超市免责盖章行为,当依法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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