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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挑酒驾司机“碰瓷” 敲诈获利20余万

2019-06-12 09:56:28 来源: 江海晚报

晚报网讯 一团伙专门盯着酒后开车的人,伺机“碰瓷”然后再实施敲诈,短短几个月涉案金额就达20余万元。

11日,记者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对一起12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马某斌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其他10人均获刑。

去年4月的一天,家住开发区的肖先生酒后开车回家,半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对方以报警相威胁,向他强行索要4万元。而他的遭遇并非个例。那段时间里,公安机关陆续接到多起类似的报案,通过调查发现,这些都是一个名叫马某斌的人有组织、有预谋实施的犯罪行为。

2017年10月以来,马某斌、王某等人相继从事催收债务、站场子、放贷等业务。期间,经王某提议,用电瓶车实施了“碰瓷”敲诈。后因公安机关打击非法讨债,且电瓶车“碰瓷”危险,便改用汽车“碰瓷”敲诈获利。

这一团伙分工明确:其中一至两人在酒吧、KTV内寻找酒驾司机作为目标,确定目标后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车上人员;其后,驾车人员故意碰撞酒驾司机驾驶的汽车,制造交通事故;碰撞成功后,主要由马某斌负责谈判,其他人在场协助谈判或站场子制造气势,以报警威胁等方式实施敲诈勒索,成功后聚集分赃。经查,马某斌、王某等人共计作案10起,涉案金额达200800元,实得140800元。

另查明,王某曾驾驶轿车在崇川区跃龙路广济门诊部附近故意碰撞金某驾驶的轿车。因未能索要到钱款,王某隐瞒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事实,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骗得理赔款人民币15710元。

南通开发区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斌、王某等12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王某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

通讯员 张桂花 古林

记者 王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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